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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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鲁人发〔2005〕28号
关于实行中初级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根据人事部、卫生部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起,我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人员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均应通过考试取得(包括计划生育等其他系统执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人员)。
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专业报考,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报考条件及有关要求按照《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卫人发〔2001〕164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办理。
三、实行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省人事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全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人事、卫生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报考人员经省人事厅、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参加考试。
省人事厅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由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卫生厅负责考试用书的征订、考前培训及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工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助做好人口计生系统报考“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考试用书征订、考前培训及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工作。考前培训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关系到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人事局和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具体年度考试考务工作另行文部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