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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3-05 点击次数:117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与业务水平,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有关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定、《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济南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含中医药继续教育,下同)是卫生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我市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除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以外的所有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并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教育机构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全行业组织和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规划、管理和领导。  
  第七条  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卫生局、市人事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委员会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及部分县(市)、区卫生局、学术团体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定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  
  2、依据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和相应政策措施;  
  3、负责国家、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评审、批准、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负责市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  
  5、组织和指导继续医学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  
  6、对全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若干学科组和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协调、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学科组由专家组成,负责相应学科专业的继续教育业务指导工作。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承担委员会及办公室交办的事务性、技术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和机构,加强对本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贯彻落实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与任务;明确负责的部门和人员,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应以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并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卫生部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应积极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  学分登记、审核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审核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安排,完成培训内容,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勤、考核和学分证书(证明)的发放。学术讲座等单项一次性活动,迟到30分钟以上,不能获学分;各类学习班、研修班、培训班要逐日考勤,缺勤总课时1/3以上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获学分证书,只能获实际学习学时证明。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项目)为所有或特定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科目学习或活动,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和下达。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学分,未按规定参加或考核不合格者,其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学分登记审核。审核应符合: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授予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无违纪现象。审核无误后由单位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登记和审核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登记册。学分的授予与管理应严格执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分。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合格证制度。  
  第十八条  年度验证考核由各单位负责进行,卫生技术人员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且I类学分达相应比例,否则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且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未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者年度综合考核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一般于每年12月中旬完成。  
  第十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满,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任期考核。原则上,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分别负责高级和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的任期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累计平均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且I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任期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凡经依法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册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须累计平均每年达到25学分,且I类学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注册期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执业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作为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内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各有关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责任。  
  1、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安排的;  
  2、学习期间违反办学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l.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之前所制定的有关继续医学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学时制,即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96学时,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二是参照执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