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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补充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2-03-05 点击次数:7872
  
  为适应继续医学教育形势的发展,做好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借鉴兄弟单位的做法,经我市有关单位讨论,在《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暂行)。  
  一、关于学分登记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选修课程和《山东卫生》杂志开设的继续医学教育刊授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一律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赋予学分。各单位不得另行规定赋分标准。  
  2、省、市有关部门举办的相关培训:(1)省人事行政部门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培训项目,以及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培训项目,按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登记。(2)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活动,按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登记。  
  参加此类继续教育项目培训进行学分登记时,按参加者每6学时1学分,讲课人每2学时1学分标准折算学分。  
  3、国家专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国家专利的,可以凭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授予继续医学教育I类学分。(1)发明专利,按照国家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5、13、11、9、7学分,余类推。(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照省级课题立项标准授予学分,第一~第五专利权利人分别授予 10、8、7、6、5学分,余类推。  
  4、正式出版专业著作、教材,授予II类学分:大于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5、20、10分的标准授予学分;500~10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20、15、8分的标准授予学分;小于500千字的按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15、10、5分的标准授予学分。主编为2人及以上的,除第一主编外,其余主编作为副主编授予学分。  
  5、参加山东省执业药师培训中心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并获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者,准予按II类学分登记,登记的学分数按实际接受培训的学时数折算,每6学时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医疗援外与卫生支农:(1)执行援藏、援外医疗任务满1年及以上,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2)执行卫生支农任务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6个月以内,经考核合格者,每1个月授予I类学分3学分。  
  7、学历(学位)教育:(1)经单位批准,参加有明确学制规定的各种形式(脱产、函授、夜大、电大、网大)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包括普通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远程教育),参照《办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视为完成当年的25个学分。(2)经单位批准,参加无明确学制规定的自学考试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每年参加课程达4门及以上,并取得合格证书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当年参加课程少于4门,按照每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授予I类学分3分、II类学分3.25分计算,不足规定学分最低标准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年度验证考核时,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要向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提供入学通知书、学生证和各门课程成绩单(或合格证书)。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符合规定要求。  
  8、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毕业生和新调入卫生技术人员,从毕业或调入当年开始,各单位要为其建立学分登记册,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当年度需要完成的最低学分数,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20/12计算;也可实行学时制,当年脱产学习的最少时间,按毕业或调入后当年剩余月份×96/12计算,经考核合格即为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合格。  
  9、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为推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纳入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范畴。(1)参加第一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当年应补足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值不低于20学分。翌年补考仍不合格者,另行补足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必须达到30学分。按照平均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的规定,直至取得培训合格证书。(2)参加第二阶段全省统考不合格者,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授予与登记办法按上条规定处理。  
  10、其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1)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认可的各级各类杂志刊物、社会团体、远程教育机构(网站)等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颁发的学分证书或证明,可按II类学分登记。其学分分值根据学时数、项目举办单位级别、学习内容多少及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等,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确定。参加此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的学分,一年内最多不得超过10学分。(2)由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的电视门诊讲座,视同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按主讲人每讲授1小时授予II类学分1学分进行登记。  
  二、学分登记、考核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1、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由全省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登记册》原则上由卫生技术人员凭证登记,单位审核、确认,并进行年度验证考核。《登记册》的学分类别、登记方式要与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相一致。各单位在审核学分原始佐证材料时,要把经审核合格的、不同方式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便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控。  
  2、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持项目举办单位所发的通知和所在单位同意并确认参加学习的证明,到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登记,获得的学分方可被认可。  
  3、各种新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认可,原则上I类学分需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II类学分需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方可进行学分登记。未经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亦未经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各级各类杂志刊物、各种社会团体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网站)等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颁发的学分证书或证明,不得作为登记学分的凭证。  
  4、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审核、确认和年度验证考核,原则上在当年12份或翌年的1月份完成。  
  5、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公示制度。年度验证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应对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学分数、学分类别等予以公示。对于弄虚作假、买证买分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或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予执业再注册处理。  
  6、学分授予的原始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7、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到有关单位检查、核实学分登记和原始佐证材料保存等情况。检查结果通过会议等方式进行通报。  
  三、本办法由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